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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联合所为城市打工妹维权记

        20081022,城市打工妹骆某某、汪某某等六名保洁工被某物业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后,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向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确认骆某某等六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并指定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为骆某某、汪某某等六名保洁工与某物业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我所是省司法厅和省妇女联合会授予的“湖北省城市打工妹法律维权服务站”的机构,对接受这类涉及城市打工妹的集体性维权劳动争议案,我所非常重视,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该案由所主任王远华负责指导,李建文律师和姚倩律师具体承办。

        受案后,所主任王远华和负责承办此案的两位律师仔细询问了受援当事人的情况,发现某物业公司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诸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为此,两位承办律师分别为骆某某等六人起草了仲裁申请,收集了能支持其所请的证据材料,并帮六名受援助当事人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办理立案手续。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1月受理了该案件,并定于同年12月15日和12月16日分别对六名当事人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然而,就在要开庭的前一周,我所承办此案的两位律师突然接到当事人的电话,称受理此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决定将该案移送至被申请人的法定住所所在地的江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而该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却在受案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辖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应对本案有管辖权,该仲裁委作出的移送决定存在明显错误。接完受援当事人的电话,李律师和姚律师放下手上的工作,当即赶到受案的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叙说该委移送案件的决定不当,请该委撤回决定,然未果。无耐,所主任王远华指导两位律师立即起草一份《紧急报告书》,向受案的仲裁机构的上级劳动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该局领导在看了受援助当事人的紧急通知书后,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支持了两位律师的反映观点和主张,并当即通知原受理此案的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负责审理骆某某等六人分别对某物业公司提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

        2008年12月15日12月16日,某区劳动仲裁委分别对骆某某等六人与某物业公司的劳动争议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可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为推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在庭审中突然提交了一份该公司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辩称其已将承接某大厦的保洁工作转包给第三人李某,矢口否认自己与骆某某等六位保洁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所两位律师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的与事不符的观点逐一进行了驳斥,并依据客观事实提出,是某物业公司招聘的骆某某等六名保洁工,而不是第三人李某;是某物业公司安排六名保洁工的工作和发放每月的工资,而非第三人李某。六名保洁工只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骆某某等六名申请人也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是被某物业公司聘用。同时,为求证这一事实,两位承办律师还分别向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平时要求六名申请人等员工在工作期间佩戴的写有被申请人名称的工作牌和工作服,及所在辖区居委会出具的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通过该居委会招聘保洁工的证明等证据。最后,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未采信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的主张,认定六名保洁工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支持了骆某某等申请人的合理请求。

        2009年2月27日,城市打工妹骆某某等受援助的当事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后,为了表示对援助律师的感谢,他们分别向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我所各送一面锦旗,在他们向我所送来一面锦旗上写着“锄强扶弱、义正辞严”八个金字,并对我所律师感激地说:“感谢你们,法正联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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