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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弱助民、举律法正——法正联合律师所为农民工姐妹盛某、李某维权记

      2007年3月10日,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到武汉市桥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依法为安陆市和云梦县来汉打工的女农民工盛某某、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办理她们与某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维权案。法正联合律师所是市司法局和市妇女联合会联合挂牌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基地”,一向十分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听说此次是为农民工姐妹讨薪维权案件,该所立即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由执业二十多年的资深律师彭艳蓉同志和所副主任律师冯勋胜同志具体承办该案。
 

    经听取受援人的介绍,援助律师们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发现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女农民工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农民工维权典型案件:两名女农民工(即受援人)分别于2006年5月和8月到某单位工作,2008年2月该单位无故强行解除与两人的劳动合同,且拒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两名受援人在援助律师介入前已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递交了申诉书,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已立案。接案后,律师们立即对当事人已主张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发现两名当事人因不熟悉法律规定,没有充分地主张权利。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方面,两人在申诉书中都少主张了一定的费用。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两名受援人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分别为1年零7个月和1年零10个月,应按两年标准计算补偿金,而且还要按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两名受援人均只主张了补偿金,没有依法提出要求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另一个问题是加班费方面,两名受援人没有意识到她们每周工作42个小时已超出了国务院规定的每周40小时的正常工作时,没有主张加班费。见此,律师们认真地帮受援人重新计算并确定了仲裁请求,增加了金额,并迅速地向仲裁委递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尔后,律师们根据受援人手中证据尚未完全充分的情况,提示和帮助受援人继续寻找证据,查找证人,并针对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相应地准备了多种应对方案。
 

    仲裁审理中,被申诉人先是不承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后又不承认申诉人主张的每周工作42小时的事实。经过双方的一番唇枪舌剑,在申诉人方出示的充分证据和援助律师的有力言辞面前,被申诉人不得不低头主动提出调解要求。调解中律师们既帮助受援人坚持原则,又充分展现出法律专业人员的灵活和技巧,撮合双方当事人在细节方面达成一致。最终案件达成了调解,被告当庭向两名受援人各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等共计人民币6000元和7000元,两名受援人主张的权益(包括律师依法为受援人变更增加的金额)基本得到了实现。

    至此,这起女农民工被用人单位无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维权案件,在桥口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领导的关心下,在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的努力下,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农民工姐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结案后第二天,受援的两位农民工姐妹向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分别送来了一幅大红锦旗。在送给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的锦旗上题着金光闪闪的八个大字:“援弱助民、举律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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